問題詳情

九、已知化合物 A 與 B 的光譜及化學分析如下,請寫出其結構式。(10 分) 
化合物 A:IR 光譜於 1830 cm-1 有強吸收訊號;1H-NMR (CDCl3)光譜僅於 δ7.34 有一寬的單峯訊號。且質譜圖顯示 m/z:138 (M++ 2, 0.8%), 137 (M++ 1, 6.1%),136 (M+, 75.5%), 92 (56.5%), 64 (100%), 63 (48%)。 
 化合物 B:IR 光譜於 1680 cm-1 有強吸收訊號;質譜圖中信號相對強度高於 10%僅有 m/z:182 (M+, 55%), 105 (100%), 77 (62%)及 51 (19%);且此物與2, 4-二硝基苯肼(2,4-dinitrophenylhydrazine,2, 4-DNP)產生橘黃色沈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0336
統計:A(70),B(24),C(42),D(55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法規歷屆考題、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徵收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Ⅰ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D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Ⅲ第1項第1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Ⅳ第1項第1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