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Nai-Yu】評論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Angela~感謝阿~繼】評論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民三三五條一項)。其性質為形成權,又為單獨行為,但該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同條二項)。因其意思表示如附加條件或期限,則抵銷之效力不確定,自有不妥。至抵銷之表示方法,用言詞或書面,均得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1502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