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子森】評論
商標法第 27 條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第 28 條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黃瑞河】評論
個人記憶..註冊公告當日生效..展延..屆滿前後.六個月..申請屆滿期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