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陳之】評論
刑法41
【不放棄!】評論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