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若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章 審判程序第23條(彈劾案連同證據移付懲戒)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