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男乙女原為夫妻,育有一子A,後乙女被甲男施以暴力行為攜A離家,於九十三年間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並經法院判由乙女擔任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甲男對A即不聞不問。嗣乙女與丙男於九十七年一月結婚,三十歲之丙男想收養八歲之A為養子,乙樂觀其成,但甲不同意,請問丙向法院聲請收養A時,丙應如何主張,才有獲准之可能?(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535
統計:A(95),B(241),C(1),D(36),E(0)

用户評論

【用戶】Kevin Li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56條第3項:「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