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I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II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III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IV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8條II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Hao Yu Zhan】評論
刑事訴訟法338:(提起反訴之要件)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