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名 稱幼稚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4.13修正之第 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