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評論
憲法.§51
【Tatum★】評論
一、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代行使職權;正副總統皆缺位時,由行政院長暫代總統職權,且不得超過三個月。二、僅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那請問第一點,行政院長代行使總統職權之三個月內,正副總統皆須補選,是立法院補選還是重新交給人民投票?
【lkkcar】評論
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nn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n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