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評論
(取得登記)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EX:買賣。(宣示登記)不到產物權-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EX:繼承,強制執行...等。
【goran_wang】評論
也可以這樣說,法律行為(如買賣)取得物權時要進行登記才有效力,也才可處分物權;但非法律行為(如繼承、公用徵收、法院判決),在事實發生時已取得物權(如法院判決定讞時),但未進行登記時並不能處分該物權(如賣給別人);此題並未問是否有處分物權的權利,僅問是否有物權,故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事實確定時即已取得物權!!
【Diu】評論
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