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名 稱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聘兼之。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