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 Lin】評論
民法並未強制和解契約應使用書面方式或具備某些特定內容,因此,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自行約定,創設和解契約之內容,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或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即可。惟為求明確及留下證據,當然以書面方式為佳。
旅遊契約:我覺得是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 這句話,也就是說旅客不請求的話,就不用書面。
【Eason9487】評論
人事保證 = 要約一般保證 = 不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