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kitsubasa20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B. 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C. 本背書權:同BD. 本執票: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P.S: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 (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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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B. 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C. 本背書權:同BD. 本執票: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P.S: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 (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