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Alison】評論
我記得「影響其權利」不是就可以複審、行政訴訟嗎?
【1853】評論
106.06.14修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政務人員,但不包括民選公職人員 (B)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C)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D)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