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行政處分未記載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送達後 3 個月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命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B)裁定駁回訴願
(C)作成不受理決定
(D)如無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則進行實體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08
統計:A(109),B(73),C(212),D(938),E(0)

用户評論

【用戶】女母口米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98(3)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用戶】Max099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題目說未記載救濟期間!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