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若放射性物質及其生產製造設施的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時,其經營者拖延多久時間以上未申請停止使用或運轉者,可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
(A)半年
(B) 1 年
(C) 1 年半
(D) 3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1905
統計:A(4),B(16),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6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三、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第 34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止運轉之生產製造設施,其再使用或再運轉,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