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a】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答案應該改為C
【susan】評論
已經修法,答案應該改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