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1.根據我國民國92年修訂通過的幼稚教育法規定,私立幼稚園
(A)應設董事會
(B)得不設董事會
(C)三班以下得不設董事會
(D)五班以下得不設董事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4629
統計:A(201),B(71),C(455),D(3499),E(0)

用户評論

王鈴蓉】評論

五班以下得不設董事會要把題目看清楚喔

Fish Gau】評論

6班要設,5班可不設

Garlic Lin】評論

未超過--應該不包含五班吧!因為第六班才超過所以題目沒錯

】評論

名  稱 幼稚教育法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6 條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三、擬設立班級。四、經費來源。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