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going Ch】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不論對方是否出於自願,只要是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皆不能與之發生性行為,否則便是違法,會被判刑坐牢,唯一的例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該條...
【MI】評論
告訴乃論:適用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條可分為兩種狀況→行為人(16~18歲)與被行為人(14~16歲)→年紀小告年紀大行為人(14~16歲)與被行為人(14~16歲)→互告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229-1不是雙方都可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