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甲方15 歲,乙方17 歲,依現行法律規定何者最正確?
(A)甲方得告乙方、乙方不得告甲方
(B)雙方皆不得互告
(C)甲方不得告乙方、乙方得告甲方
(D)雙方皆可互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9268
統計:A(387),B(18),C(11),D(138),E(0)

用户評論

Undergoing Ch】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不論對方是否出於自願,只要是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皆不能與之發生性行為,否則便是違法,會被判刑坐牢,唯一的例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該條...

MI】評論

告訴乃論:適用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條可分為兩種狀況→行為人(16~18歲)與被行為人(14~16歲)→年紀小告年紀大行為人(14~16歲)與被行為人(14~16歲)→互告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229-1不是雙方都可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