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