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多少比例以上?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三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24051
統計:A(147),B(680),C(122),D(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Mini (相信自己!)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立法院會於105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將來提罷免案門檻,從原選區選舉人2%改1%,連署門檻從原選區13%降為10%;若要通過罷免案,則需同意票數高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這題答案應改為(A)10%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用戶】fofx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用戶】Mini (相信自己!)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立法院會於105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將來提罷免案門檻,從原選區選舉人2%改1%,連署門檻從.....

【用戶】幸福好時光-109普考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6 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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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0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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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選舉罷免法  第 81 條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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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6 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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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0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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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選舉罷免法  第 81 條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