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其範圍有夾雜限制發展地區之零星土地者,下列何種情況不得納入申請範圍?
(A)基於整體開發之需要
(B)夾雜地同意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
(C)夾雜地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
(D)面積超過基地開發面積 1/10代號:1801頁次:8-6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8197
統計:A(1),B(24),C(2),D(31),E(0)

用户評論

Jordan Chi】評論

申請開發基地內如有夾雜之零星屬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納入開發基地:(一)納入之夾雜地須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三)夾雜地不得計入保育區面積計算。(四)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或二公頃,且扣除夾雜土地後之基地開發面積仍應大於得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模。(五)應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