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an Chi】評論
申請開發基地內如有夾雜之零星屬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納入開發基地:(一)納入之夾雜地須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三)夾雜地不得計入保育區面積計算。(四)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或二公頃,且扣除夾雜土地後之基地開發面積仍應大於得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模。(五)應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