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Fish】評論
不好意思,
【Lin Fish】評論
根據憲法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然而 根據考試院網頁顯示: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
【ji3g4x06m6】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