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吉祥】評論
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opo】評論
實務:法人之侵權能力,法人採實在說,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是其代表人代表法人地位所為之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
c:法人侵權行為之客體為一切私權(他人私權)受有損害,若客體為政府則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