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有關法人侵權行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是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所爲之侵權行爲
(B)須因執行職務所生之侵權行爲
(C)須侵害者爲他人之私權之行爲
(D)法人可舉證其監督董事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免除其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1731
統計:A(99),B(79),C(420),D(534),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吉祥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用戶】op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實務:法人之侵權能力,法人採實在說,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是其代表人代表法人地位所為之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

【用戶】op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c:法人侵權行為之客體為一切私權(他人私權)受有損害,若客體為政府則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