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oo.unique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annyaabb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第1項)。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2項)」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0.關於暴力行爲之撤銷權之聲請,該利害關係人須於法律行爲後多少時問內向法院爲之?(A)二個月(B)六個月(C)一年(D)二年修改成為30.關於暴力行爲之撤銷權之聲請,該利害關係人須於法律行爲後多少時間內向法院爲之?(A)二個月(B)六個月(C)一年(D)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