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第 47 條
【Ja Lynn Yuan】評論
審計法47條+79條+審計法施細77條第 47 條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額超過該事業資本 百分之五十者。審計法第79條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審計法施行細則77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另訂審核辦法。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者外,其政府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