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那一位先生不是所得稅法所規定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張先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一年有六個月居住在美國
(B)謝先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一年有五個月在國外商務旅行
(C)鈴木先生為日本商社派駐台灣代表,未在台設住所,但一年有七個月住在台灣
(D)柯林頓先生為美國人,娶台灣太太,在台設有住所,除偶而回台灣度假外,一年有超過十個月居住在美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552
統計:A(6),B(7),C(14),D(101),E(0)

用户評論

幸福】評論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財政部已訂定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本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來認定,並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核認,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現行判斷原則為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即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部分久居海外但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已不在我國,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