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評論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財政部已訂定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本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來認定,並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核認,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現行判斷原則為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即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部分久居海外但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已不在我國,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