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C)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1) 著眼點:企圖建立公平裁決和化解衝突爭議的結構,而對抗雙方可以透過該結構,各自提出彼此爭議的論點、詮釋規則和解釋自己的行為意圖。(2) 訴求:強調獨立性而非層級性、講究程序的公平和規則而非效率、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同時也重視權威的分享和回應,也就是說「位置決定立場」、「屁股決定大腦」。法律途徑之特徵(1)獨立性:行政機關在履行裁決功能時,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2) 委員會的形式:採行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少數政黨的成員擁有若干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3) 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為了讓當事人各造有公平論證的機會,因而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與某單一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