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成功-必勝】評論
釋字第 467 號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台灣省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既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D)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釋字第 467 號爭點: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C)省不再還有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但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仍得設省議會 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7744309&dostatus=&noslave=1&exp=360#ixzz5GCXdwQZW
【盧妍蓁】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有關我國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省已喪失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B)省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C)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D)省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