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1.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有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持證明文件之人員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之情事,應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B)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C)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D)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Risa Lin】評論

第 62 條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