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llmakeit】評論
c 為什麼對呢??
【zoe liang】評論
B錯在哪裡呢?
【Tony Wang】評論
高雄市政府96.4.17高市府法一字第0960053814號訴願決定書:「該號解釋非謂前揭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自公布之日起屆滿1年始失其效力,其所謂一年之期限,毋寧解讀為相關機關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之最長期限,而不宜解為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該違憲之條文仍然可以有效適用,況且上揭解釋既已明確認定該條之規定,顯已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則各機關在修法作業完成前自應停止適用已被釋憲機關宣告違憲之條文,始符合依法行政之真諦。」倘若從地方自治觀點而論,既然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則如地方政府認為停止適用違憲之法規命令,並不致於造成重大公共利益之危害時,則本於地方自治權精神,拒絕繼續適用違憲之法規命令,應無不合。<國改研究報告陳清秀 ( 2014年8月28日 08:36)個人結論:目前法規並無深究或強制性規範,自非當行政機關"仍應"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