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8. 不服裁決機關所為之交通違規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3333
統計:A(110),B(91),C(0),D(0),E(0)

用户評論

原來都是莫】評論

這題請刪除,法規已修改 無聲明異議,,,現行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