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 Shen】評論
共有物之管理(可包括改良)-----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ex:房屋加鋪地板等不變更共有物性質而增加其經濟價值之行為.(by 程怡法學大意p.5-81)民法820: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hb55555】評論
依據民法820條規定c可以的話d也對
【莫良人】評論
820條修法理由第六點:第一項之「管理」,為上位概括規定,已可包括現行條文第三項之下為概念「改良」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