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a au】評論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五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訂定實施計畫。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