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87條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票據法第89條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