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 Chang】評論
第 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Tahai】評論
人民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9I)執行機關認為有理由→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執行;若認無理由→10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