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
(A) 1個月
(B) 3個月
(C) 6個月
(D) 1年 ,並於出境時繳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2542
統計:A(25),B(222),C(20),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houselov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八條 [函釋]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第十九條 [函釋]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用戶】sunnyhouselov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八條 [函釋]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第十九條 [函釋]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