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汽車或拖車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須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A)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B)汽車所有人申請臨時牌照
(C)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D)出廠10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7507
統計:A(15),B(274),C(26),D(23),E(0)

用户評論

Rita Lin】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