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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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38- 1 條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稅捐主管機 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 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 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