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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四條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 (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條 (行政裁量之界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