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B)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C)上述B之土地

【評論內容】

第十三條 (湖澤岸地自然增加之優先取得)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評論主題】26 土地徵收之完成,係指:(A)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交付土地或遷移完畢時(B)登記機關完成所有權登記時(C)被徵收人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辦理經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

【評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之終止)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徵收土地,如被徵收人受領遲延、拒絕或不能受領補償費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A)存入轄區直轄市或縣(市)公所公庫保管(B)存入轄區鄉鎮(市)公所公庫保管(C)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

【評論內容】

love 高二上 (2016/11/17 16:09) 0    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評論主題】3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有關用地勘選之描述何者錯誤?(A) 應儘量避免耕地 (B)工業用地不得徵收(C)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 (D)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地

【評論內容】 第三條 之一 (興辦公益事業勘選土地)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徵收土地,如被徵收人受領遲延、拒絕或不能受領補償費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A)存入轄區直轄市或縣(市)公所公庫保管(B)存入轄區鄉鎮(市)公所公庫保管(C)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

【評論內容】

love 高二上 (2016/11/17 16:09) 0    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評論主題】3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有關用地勘選之描述何者錯誤?(A) 應儘量避免耕地 (B)工業用地不得徵收(C)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 (D)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地

【評論內容】 第三條 之一 (興辦公益事業勘選土地)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A 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若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甲買受 A 地,問:另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乙得否主張先買權?(A)乙不得主張先買權(B)乙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得主張先買權(C)乙依耕地三

【評論內容】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評論主題】45 A 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若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甲買受 A 地,問:另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乙得否主張先買權?(A)乙不得主張先買權(B)乙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得主張先買權(C)乙依耕地三

【評論內容】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程序,何者錯誤?(A)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B)需用土地人

【評論內容】

第十一條 (公益用地之取得)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目的?(A)汲水 (B)電信 (C)採光 (D)竹木

【評論內容】

第八百五十一條 (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22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為私有?(A)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B)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C)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D)日據時期原屬私有之名勝古蹟,臺灣光復

【評論內容】

第十四條 (不得為私有土地)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土地登記錯誤時,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土地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地政機關對登記人員得進行求償,則登記人員應負之責任要件為下列何者?(A)具體輕過失

【評論內容】

第七十條 (登記儲金之來源及用途)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限制,何者錯誤?(A)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我國林地(B)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我國漁地(C)外國人得以其本國法律規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購得我國水源地(D)外國人因繼承取得鹽

【評論內容】

第十七條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人之土地)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2.下列成語意涵與頭髮毫不相關的是:(A)童山濯濯 (B)俯首貼耳 (C)白髮蒼蒼 (D)首如飛蓬

【評論內容】

俯首貼耳 :象狗見了主人那樣低著頭,耷拉著耳朵。形容卑屈馴服的樣子。首如飛蓬:首:頭發;飛蓬:飛散的蓬草。形容頭發未經修飾,像飛散的蓬草一樣紛亂。

【評論主題】36.依土地法規定,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A)該土地為共有者,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B)該土地有地上權時,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權(C)該土地有租賃關係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D)該土地

【評論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第三十四條 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

【評論主題】10.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拒絕受領補償費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該補償費應如何處理?(A)公告日就將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B)轉交家屬(C)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

【評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評論主題】9.下列哪一項不屬於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的補償費?(A)地價補償費 (B)地上物補償費 (C)土地改良費用 (D)精神慰撫金

【評論內容】  三十條 (補償地價之基準)

第三十一條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第三十三條 (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

...

【評論主題】8.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得徵收私有土地?(A)增設高速公路交流道 (B)個人申請政府設置個人對外通行道路(C)私人籌辦私立醫院 (D)私人籌辦私立文物博物館

【評論內容】

第三條 (徵收私有土地興辦事業之種類)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評論主題】3.關於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下列何者錯誤?(A)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B)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C)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評論內容】 第三十條 (補償地價之基準)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非土地徵收的要件?(A)須有法律依據 (B)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 (C)須給予補償 (D)須符合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

【評論主題】4 陶淵明〈五柳先生傳〉寫五柳先生的生活是:「環堵蕭然,不蔽風日。短褐穿結,簞瓢屢空,晏如也。」其生命型態、生活態度最接近下列何者?(A)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B)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C)飯

【評論內容】

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這一句話出自《易經》,主要的意思是說:天道運行,四時更替,萬物生養變滅有其恆常持久的道理與規律,周而復始,勁健周全,士君子要取法這種精神,培養積極奮發、勇猛精進的豪情與意志,開創日新又新、生氣蓬勃的人生。

子曰:「篤信好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 孔子說:「堅守信譽,努力學習,誓死主持正義;不入險地,不住亂世;國家太平則一展才華,社會黑暗則隱姓埋名。治世中,貧賤就是恥辱;亂世中,富貴也是恥辱。」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法規定,地籍整理之程序為何?(A)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B)地籍測量及土地複丈 (C)土地複丈及土地登記 (D)土地徵收及土地登記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地籍之整理及其程序)

  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   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評論主題】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內政部應設何種組織以辦理土地徵收案件?(A)土地徵收規劃委員會 (B)土地徵收諮詢委員會 (C)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D)土地徵收評決委員會

【評論內容】

已修法~現為合議制辦理

第十五條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遴聘)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則上原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多少期限內,申請照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A)半年 (B) 1 年 (C) 10 年

【評論內容】 第九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照原徵收補償價收回土地)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幾日內發給完竣?(A)五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評論內容】 第二十條 (補償費)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49 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何機關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A)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B)坐落面積較大之基地所屬之登記機關 (C)人員編制較多之登記機關 (D)距離較近之登記機關

【評論內容】第 285 條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評論主題】3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幾年?(A)二十年 (B)四十年 (C)五十年 (D)九十九年

【評論內容】

第四十四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

【評論主題】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B)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不必考慮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C)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D)行政行為

【評論內容】

第四條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九條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評論主題】74 土地徵收收回權之行使,其申請人為下列何者?(A)土地徵收權人(B)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C)土地徵收請求權人(D)原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

【評論內容】第九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照原徵收補償價收回土地)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6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內政部應該設何種組織以審議土地徵收案件?(A)土地徵收規劃委員會(B)土地徵收評審委員會(C)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D)土地徵收諮詢委員會

【評論內容】 第十五條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遴聘)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38 土地徵收於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土地徵收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何項法律?(A)土地法(B)平均地權條例(C)土地徵收條例(D)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評論內容】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評論主題】13 當應受領補償費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補償費期限屆滿後,仍拒絕受領補償費時,請問直轄市、縣(市)政府如何處理補償費?(A)將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B)將補償費提存法院(C)將補償

【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行政程序中公務員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法定列舉事由外,不必迴避(B)縱非屬法定列舉事由,經當事人申請,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仍應迴避(C)作為機關代表之公務員參與委員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

【評論主題】44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A)行政處分未記載理由即送達受益人 (B)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C)處分前未給予受益人陳述意

【評論內容】

第一百十九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而未能避免時,需用土地人應如何處理?(A)一併徵收之,並給予地價加成補償(B)提請縣市政府調處,並依調處結果辦理(C)改以協議價購方式處理(D)擬定古蹟

【評論內容】

第七條 (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之保存)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評論主題】75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其適用法規之方法,下列何者為是?(A)優先適用各該其他法律之規定(B)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C)由徵收機關

【評論內容】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最小面積之限制?(A)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 (B)繼承之耕地 (C)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十六條 (耕地之分割及禁止)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不是勘選為農地重劃區之原因?(A)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 (B)耕地散碎不利於應用機械耕作 (C)農地遭受重大災害 (D)新訂都市計畫。

【評論內容】第六條 (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評論主題】15. 根據土地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立何種委員會?(A)不動產糾紛調查委員會 (B)不動產爭議審查委員會 (C)不動產爭議仲裁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評論內容】

第三十四條 之二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8.土地總登記期間,如發現公告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幾日?(A)三十天 (B)十五天 (C)四十五天 (D)十天。

【評論內容】第 74 條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十五日。

【評論主題】26.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四條所訂,下列何者非登記機關必備之書表簿冊圖狀?(A)登記清冊 (B)繼承系統表 (C)契約書(D)地籍圖。

【評論內容】第 14 條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契約書。四、收件簿。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七、他項權利證明書。八、地籍圖。九、地籍總歸戶冊 (卡) 。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評論主題】7.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所訂,下列何者為正確的土地登記程序?(A)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B)收件→計收規費→公告→審查→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

【評論內容】第 53 條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評論主題】5. 依土地登記規則所訂,下列何種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不須永久保存?(A)登記申請書 (B)登記簿 (C)地籍圖 (D)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

【評論內容】第 19 條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0 條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評論主題】31.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前段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下列何者是同條例所定義之耕地?(A)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B)特定農業區之水利用地(C)一般農業區之養殖用地 (D)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

【評論內容】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評論主題】36.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行使,下列要件何者錯誤?(A)行使主體須為他共有人(B)於買賣時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39.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曾經農地重劃之土地於區段徵收時,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比例規定為何?(A)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B)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C)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D)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第三十九條 (現金補償原則)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評論主題】20.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下列何者並非終止之法定情形之一?(A)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B)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C)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D)經依法信託或變更為

【評論內容】

第十七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35.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規定之物權種類?(A)耕作權 (B)地上權(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

【評論內容】

第一百三十三條 (耕作權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評論主題】28.依平均地權條例得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規定,是以下列何者作為計徵倍數之基準?(A)公告土地現值 (B)鄰近地區實價登錄平均值(C)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 (D)市價

【評論內容】

第二十六條 (私有空地之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政府依法取得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第 25 條之除外規定?(A)照價收買 (B)區段徵收(C)都市更新 (D)土地重劃

【評論內容】

第七條 (收買、徵收等土地之出售)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22.土地法第14 條「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其限度之標準,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哪一個機關劃定之?(A)農業主管機關 (B)都市計畫主管機關(C)水利主管機關 (D)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第五條 (一定限度土地之畫定)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評論主題】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行為之處理原則?(A)一般法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C)差別待遇原則 (D)比例性原則

【評論內容】第四條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 (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條 (行政裁量之界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評論主題】41 徵收土地,對於被徵收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A)提存法院待領 (B)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C)存入轄區鄉鎮(市)區公所公庫保管 (D)存

【評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評論主題】42 台中市政府要徵收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園用地」,辦理之徵收程序應優先適用下列何種法規?(A)都市計畫法 (B)土地法(C)土地徵收條例 (D)區域計畫法。

【評論內容】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評論主題】36.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B)應事先以口頭通知他共有人(C)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

【評論內容】

第三十四條 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何機關請求之?(A)中央主管機關 (B)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C)該管地政事務所 (

【評論內容】 第五十條 (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程序)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評論主題】49.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所稱之建築用地?(A)工廠 (B)城堞 (C)砲臺 (D)堤堰

【評論內容】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A)土地法 (B)土地稅法(C)土地徵收條例 (D)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評論內容】第二條 (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 (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評論主題】2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與本條例牴觸者,如何處之?(A)適用其他法律 (B)其他法律無效 (C)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D)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

【評論內容】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評論主題】24.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所稱之建築用地?(A)砲臺 (B)城堞 (C)墳場 (D)雪山

【評論內容】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評論主題】47.依土地法第三章地權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礦泉地及瀑布地不得為私有(B)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妨害基本國策者,得報請總統府制止之(C)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行使之限制)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評論主題】27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三讀通過後,奢侈稅正式上路。奢侈稅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政府對上述稅收的運用,最符合政府支出的何種原則?(A)公平原則

【評論內容】一、效率原則

  財政支出的效率原則,是指財政支出應能夠有助於資源的配置,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      由於市場存在失靈現象,使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不全,不能有效提供全社會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勞務,因而不能不要求政府以其權威來對資源配置加以調節和管理。

  二、公平原則

  財政支出的公平原則,是指財政支出應能夠有助於社會公平的實現,提高社會大多數人的福利水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富的分配取決於財產所有權和財富積累的分佈狀況;而收入的分配則取決於能力、職業訓練和這些技能的市場價格。如果單純依賴市場,則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從社會穩定角度出發,就要求進行社會的再分配,實現社...

【評論主題】6 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幾天?(A) 7 天(B) 14 天(C) 21 天(D) 30 天

【評論內容】都市計劃法第 19 條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評論主題】4 下列各項關於登記錯誤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不符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構成要件?(A)登記有錯誤、遺漏與虛偽之瑕疵(B)請求人因該登記錯誤受有損失(C)登記錯誤之產生須不可歸責於請求人(D)登記錯誤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評論主題】3 下列何種登記須繳納登記費?(A)限制登記(B)塗銷登記(C)繼承登記(D)更正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條之規定。第 78 條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三、消滅登記。四、塗銷登記。五、更名登記。六、住址變更登記。七、標示變更登記。八、限制登記。

【評論主題】2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土地得移轉於外國人?①牧地 ②鹽地 ③農地 ④漁地 ⑤墳場(A)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⑤ (D)③④⑤

【評論內容】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處分作成時,原則上應履行之程序事項?(A)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B)不利處分作成前應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C)書面行政處分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該處分之

【評論內容】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處分作成時,原則上應履行之程序事項?(A)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B)不利處分作成前應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C)書面行政處分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該處分之

【評論內容】第 96 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審理或決定原則?(A)書面審理 (B)職權調查 (C)不利益變更禁止 (D)言詞審理

【評論內容】

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67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評論主題】39 土地登記規則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A)行政處分 (B)行政規則 (C)行政指令 (D)法規命令

【評論內容】法規命令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之一種,其命名方式依規範內容之性質不同,得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等7種名稱

【評論主題】3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係屬下列何種性質之法規範?(A)法律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行政函釋

【評論內容】法規命令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之一種,其命名方式依規範內容之性質不同,得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等7種名稱

【評論主題】8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棟及其基地,辦理登記時一併申請發給地籍圖謄本,故應繳交登記費、書狀費及工本費。試問:地政事務所於依法提撥登記儲金時,應以下列何項費用計算登記儲金額度?(A)登記費 (B)登記費加工

【評論內容】第 70 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評論主題】5 為處理不動產糾紛,依土地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機關設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A)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B)鄉(鎮、市、區)公所(C)地政事務所 (D)直轄市或縣(市)消費者保護機關

【評論內容】第 34-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種限制登記,非屬經由法院囑託之登記?(A)預告登記 (B)假扣押登記 (C)假處分登記 (D)破產登記

【評論內容】第 138 條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評論主題】3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A)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B)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其加成數,以四成為限(C)徵收當期之正常交易價格(D)徵收當期之市價

【評論內容】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8 區分所有為現代社會中重要的地權類型。A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會議通過規約約定區分所有人使用 A 公寓大廈健身房的費用,唯獨特別針對區分所有人甲使用 A 公寓大廈健身房的費用是他人的 2 倍,問甲得

【評論內容】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評論主題】45 A 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若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甲買受 A 地,問:另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乙得否主張先買權?(A)乙不得主張先買權(B)乙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得主張先買權(C)乙依耕地三

【評論內容】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評論主題】23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依房屋之用途採不同之稅率,非住家用房屋,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其稅率最高不得超過若干?(A)百分之五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二點五 (D)百分之二

【評論內容】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評論主題】3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至 1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核課之地價稅稅率為何?(A)千分之十五 (B)千分之二十五 (C)千分之三十五 (

【評論內容】第 19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評論主題】19 下列土地,何者未在禁止大陸地區人民移轉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之列?(A)農地 (B)林地 (C)礦地 (D)鹽地

【評論內容】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49 下列各種物權,何者為土地法所創設?(A)耕作權 (B)地上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第 133 條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評論主題】47 甲出賣A地予乙,並將A地交付予乙,由乙占有使用,惟A地尚未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即仍登記為甲所有);某日,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最不正確?(A)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 (B)

【評論內容】第 24 條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被徵收土地因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評論主題】41 甲、乙、丙共有 A 地,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處分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1 項規定,應得他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B)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評論內容】(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

【評論主題】28 甲、乙共有 A 地,甲、乙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三、四分之一。甲未經乙的同意而將 A 地出租與丙,丙建有B 屋,嗣甲又未經乙與丙的同意出賣甲自己的四分之三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未經乙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B)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C)登記申

【評論內容】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評論主題】11 甲為轉業從事農耕,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向乙承租耕地,首次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租金如何計算?(A)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千分之三百七十五(B)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

【評論內容】第 21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

【評論主題】8 被徵收之土地,自徵收公告之日起發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即告終止(B)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C)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

【評論內容】第 21 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6 甲將其 A 地出租給乙蓋 B 屋後,B 屋被法院拍賣,由丙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其後,需用土地人丁有意申請徵收 A 地,故先與甲協議價購 A 地,此時丙有無先買權得主張?(A)依法律規定,丙繼受

【評論內容】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係由何人兼任?(A)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B)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或其指派之人員(C)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首長或其指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主管一人。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工務或建設主管一人。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主管一人。四、直轄市、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五、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六、地方公正人士一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評論主題】1 土地法限制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其施行法規定「宅地」以多少為限?(A)3 公畝(B)5 公畝(C)10 畝(D)以其地租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

【評論內容】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評論主題】1 甲的 A 地被一般徵收,問:需用土地人乙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A)A 地交付於乙時 (B)A 地移轉登記於乙時(C)徵收補償費發給甲完竣時 (D)甲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評論內容】第 21 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8 「世途漫漫,固然有陽光的晴和、花香爛漫,卻也避免不了荊棘和蒺藜,我們永遠分辨不出那一樣教導我們更多。」下列何者最符合上文之意?(A)憂傷時,要有勇氣舉步向前,追求未來 (B)人生之路要靠自己摸索

【評論內容】

固然有陽光的晴和、花香爛漫-- 歡欣 

卻也避免不了荊棘和蒺藜-- 傷痛

我們永遠分辨不出那一樣""教導我們"" 更多---學習

【評論主題】52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費對於建築改良物被徵收情況目前是以何種價格來補 償?(A)重建價格(B)改建價格(C)成交價格(D)裝潢價格

【評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8「鐵路法」第七條規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為鐵路運輸業何項權利?(A)事業獨占權(B)土地徵收權(C)優先通過權(D)資產保障權

【評論內容】第七條 (鐵路需用土地徵收)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鐵路規畫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6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行為,行政程序法有若干法規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人民不服指導,得因此對其為不利之處置 (B)注意有關法規規定目的,不得濫用(C)人民拒絕接受指導,應即停止 (D)為

【評論內容】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行政指導之原則)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 (行政指導明示之方法)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19.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如有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多少?(A)55(B)50(C)45(D)40

【評論內容】第三十九條 (現金補償原則)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評論主題】2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可供建築之土地,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其期限不得逾多少年?(A) 20 年(B) 50 年(C) 70 年(D) 99 年

【評論內容】

第四十四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