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評論
第 19 條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0 條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