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主張時效完成申 請地上權登記,如審查無誤,須公告【15天】,應為……須公告【30天】。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Ⅰ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Ⅱ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Ⅲ【公告期間為30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Ⅳ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Ⅴ前4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