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此列冊管理期間為幾年?
(A)十年
(B)十五年
(C)五年
(D)二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8082
統計:A(10),B(271),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73-1條Ⅰ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Ⅱ【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Ⅲ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