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Ⅰ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Ⅱ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