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下列何種登記,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A)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B)建物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C)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辦理之合併登記
(D)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3673
統計:A(6),B(11),C(549),D(22),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Ⅰ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Ⅱ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Ⅲ【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第28條Ⅰ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B二、【依第143條第3項規定之國有登記】。→A三、【依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D四、依第153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第88條Ⅰ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CⅡ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Ⅲ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Ⅳ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題目選項(B)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2項……,應修正為第143條第3項規定。

Su】評論

題目的A選項是否要更正為→(A)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才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