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11-1條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