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下列何者非預告登記可塗銷之原因?
(A)預告登記之他項權利拋棄或時效消滅
(B)預告登記原因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確定
(C)登記標的物買賣移轉於他人
(D)預告登記人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1329
統計:A(16),B(5),C(527),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46條Ⅰ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D  Ⅱ前項請求權人除符合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土地法第79-1條Ⅰ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Ⅱ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Ⅲ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