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當繼承人為兩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下列種登記
(A)公同共有
(B)區分所有
(C)分別共有
(D)部分共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619
統計:A(502),B(4),C(8),D(4),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