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40條(重複保全程序土地之處理)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第141條(未塗銷保全程序之土地處理)Ⅰ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 之債權人。三、公同共有繼承。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Ⅱ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答案應修正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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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法院再囑記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雖應受理】,惟需復知 法院已辦理查封登記之日期、文號 →登記機關【不應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